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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两个办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更新时间:2016-04-21 10:50:19  |  点击次数:3758次

针对我市近年来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和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后,部门责任不清,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等现状,近日,兰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启用、支付、退还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保证金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在发生施工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等情形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支取保证金。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5个工作日内,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接受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个月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还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责分工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建设领域农民工最多,工资拖欠问题最为突出,“两个办法”的出台,对政府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惩处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从行政手段和制度层面上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的施行,对未按时支付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有助于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时,能在第一时间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两个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从此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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